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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治文房东未自住被令赔前租户逾3.6万加元
列治文一名房东以自住为由终止租约后未入住单位,住宅租务处裁定其未实现驱逐目的,须向前租户支付逾3.67万加元。

租户于2024年收到四个月迁出通知,房东称将带子女搬回加拿大后自住该物业。租户曾提出异议,但当年10月的裁决未获支持,最终于12月迁出。
其后租户家人在2025年多次查看物业,均未见住户、车辆或明显生活痕迹。住宅租务处仲裁员认定,房东未在合理时间内实现所称自住目的,也未将单位按该目的使用至少一年。
房东未出席听证会或提交答复,仲裁员无法判断是否存在特殊情况。裁决要求房东支付相当于12个月租金的赔偿及申请费,合计3.67万加元。